logo
2024年热电联产行业利润水平变动趋势
发布日期: 2024-02-27 18:46:13

2024年热电联产行业利润水平变动趋势

1、我国热电联产的发展概况

我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进行大规模工业建设,在一些工业区内建设区域热电厂。当时主要有前苏联援建的武汉青山热电厂、洛阳热电厂、富拉尔基热电厂等。

1981年以后,我国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出发,加大发展热电联产的力度,热电联产又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起来。

2-24022G0494MP.png

2、热电联产行业竞争格局

热电联产属于公用基础设施行业,上网电量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供热量决定年度上网电量计划。同时,由于热力在传输中存在耗损,长距离热力传输不经济,供热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大型供热集团。因此,热电联产项目根据地方政府城市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建设,项目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因此一定地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数量及规模均有限。

目前,热电联产行业区域性较为明显,行业整体较为分散,行业内企业以在主要热源点附近开发热电联产项目抢占先发优势、区域排他性优势为主要竞争方式。

热电联产行业市场较为分散,行业参与者众多。一方面,国能投、华能集团、大唐集团等大型国有电力集团下设热电联产项目子公司。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例如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亦积极布局热电联产行业。

3、热电联产行业利润率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

根据“电改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规定: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在采暖期优先发电,以上原则上列为一类优先保障。因此,相对于常规火电等发电业态,热电联产和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均属于国家优先保障范畴,未来利润率将保持相对稳定。

燃机热电联产及燃煤热电联产受天然气价格及燃煤价格变化,对行业盈利能力有一定影响,但由于行业目前执行的气电联动、煤电联动、煤热联动等机制充分保障,上述成本变化对行业整体盈利只产生周期性的波动,利润率保持稳定。

(1)气电联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第三条规定“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实际执行中,价格管理部门会综合考虑燃料价格波动情况等因素不定期调整燃机热电联产机上网电价,但由于受诸多其他因素影响,在调整力度、调整及时性方面存在未充分、及时调整的情况,各地区执行情况也有所不同。

(2)煤电联动

2012 年 12 月 25 日我国发布《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 号文件),意见中第二条主要任务中提出: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 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 30%调整为 10%。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69 号),规定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年度为周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依据的电煤价格按照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确定。电煤价格以中国电煤价格指数 2014 年各省(价区)平均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基准煤价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在 2020年之前,上述基准煤价和基准电价是否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以 5,000 大卡/千克代表规格品电煤价格为标准,当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不超过每吨 30 元(含)的,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当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超过每吨 30 元的,对超过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测算后的上网电价调整水平不足每千瓦 0.2 分钱的,当年不实施联动机制,调价金额并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按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于每年 1 月 1日实施。

2019 年 10 月 25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 号),规定(一)为稳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 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 15%。对电力交易中心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此限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二)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实际执行中,价格管理部门会综合考虑燃料价格波动情况等因素不定期调整燃煤热电联产上网电价,但由于受诸多其他因素影响,在调整力度、调整及时性方面存在未充分、及时调整的情况,各地区执行情况也有所不同。

(3)煤热联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 号)第七条规定: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 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第九条:确定热价联动周期。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 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 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 号)第五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考虑其发电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煤热联动机制。第三十四条规定:推动热力市场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更多行业资料请参考普华有策咨询《2024-2030年热电联产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同时普华有策咨询还提供产业研究报告、产业链咨询、项目可行性报告、专精特新小巨人认证、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证、十四五规划、项目后评价报告、BP商业计划书、产业图谱、产业规划、蓝白皮书、IPO募投可研、IPO工作底稿咨询等服务。